项目名称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前三轮清理后公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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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的数量(次) |
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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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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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
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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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汕尾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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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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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种类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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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情况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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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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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省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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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3、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