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市直、省直和中央、部队驻汕尾单位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
前三轮清理后公布名称 |
市直和中央省直部队驻汕尾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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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的数量(次) |
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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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承诺办理时限 |
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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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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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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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种类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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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情况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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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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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条款 |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第十一条:“经审核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已于2000年11月2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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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申请报告 2、组织章程 3、资金信用证明(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4、办公场所证明 5、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6、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7、《广东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审批表》(一式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