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台港澳人员在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汕尾单位就业审批 |
前三轮清理后公布名称 |
台港澳人员在汕尾单位就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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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的数量(次) |
2007年 |
1 |
法定办理时限 |
在用人单位就业办理就业证10个工作日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办理就业证5个工作日内 |
承诺办理时限 |
在用人单位就业办理就业证10个工作日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办理就业证5个工作日内 |
2008年 |
4 |
实施主体 |
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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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10 |
依据种类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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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情况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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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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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条款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2、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3、第十条:“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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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一、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办理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2、个体经营执照 3、健康证明 4、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