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前三轮清理后公布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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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的数量(次) |
2007年 |
1 |
法定办理时限 |
申请筹建30个工作日,正式设立3个月 |
承诺办理时限 |
申请筹建30个工作日,正式设立3个月 |
2008年 |
1 |
实施主体 |
市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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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1 |
依据种类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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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情况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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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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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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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 2、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学校章验、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具备办学条件的,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一和二1、4、5、6、7项规定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