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举办冠以“汕尾”、“全市”名称和面向全市或者跨地区的劳动力交流会核准 |
前三轮清理后公布名称 |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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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的数量(次) |
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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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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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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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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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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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种类 |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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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情况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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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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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条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于答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劳动力交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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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应提交以下资料:(粤劳社〔2001〕8号)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招聘单位数量,安全措施,收费情况等) 2、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举办交流会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组织劳动力交流会的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