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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2-06-25 10:25:27

 

汕人社发〔201285

印发《汕尾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创业资助、临时性生活补贴等申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汕尾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资助、临时性生活补贴等申请办法》,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 com线路检测 汕尾市财政局

〇一二年六月十四

汕尾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本市企业。

第二条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4、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双困”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5、“双困”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条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补贴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负责。

第四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或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书面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本年度新招收本年度毕业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新招收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的明细帐(或证明);

5、《汕尾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6、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转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拨款工作,并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五条 本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鉴定)、创业培训

补贴申请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技工院校、就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企业组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条 补贴条件:1、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2、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3、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1、岗前培训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参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分类补助参考标准执行。培训课时(含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培训补贴提供材料:申请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书面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培训机构提供办学许可证);

2、高校毕业生培训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新招收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需提供,培训机构对未就业的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免提供);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企业需提供,培训机构对未就业的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免提供,但需学生所在学校提供证明,高校对本校在校生开展培训的需在培训花名册上特别说明);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培训课程表、签到表;

7、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鉴定成绩花名册(鉴定机构盖章);

8、《汕尾市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培训的批复;

10、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申请技能鉴定补贴提供材料:申请单位在技能鉴定结束后,书面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培训机构提供办学许可证);

2、高校毕业生鉴定花名册;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鉴定成绩花名册(鉴定机构盖章);

5、《汕尾市高校毕业生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4)

6、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审核拨付。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五条 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开展创业培训,补贴办法按照《汕尾市创业培训补贴办法》(汕人社发〔2011〕132号)执行。

第六条 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开展大学生技能培训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技能培训。申请时提供培训教材和培训课程表。

第七条 学员缺课超过培训课时三分之一,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第八条 本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二条 补贴条件: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介绍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条 补贴标准:按照每成功介绍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300元标准进行补贴。

第四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履行劳动合同时间1年后,职业中介机构书面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1、职业中介机构许可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名册;(附件8)

3、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5、《汕尾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3)

6、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中介机构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送的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补贴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五条 本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申请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毕业年度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双困”毕业生。

第三条 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书面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毕业证、身份证,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免提供);

3、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4、用人单位与新招收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的明细帐(或证明);

6、“双困”毕业生的证明;(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城乡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零就业家庭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农村贫困家庭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认定,残疾人家庭由残联认定)

7《汕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

8、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送的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拨款工作,并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五条 本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创业资助申请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毕业年度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补贴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就业1人以上。

第三条 补贴标准:每位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2位以上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最高资助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正常经营6个月后(按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计算),书面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毕业证、身份证);

3、《汕尾市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申请表》;(附件5)

4、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

5、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五条 本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共享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

补贴申请办法

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或者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 补贴条件: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 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第四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大学生个人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1、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贫困家庭认定证明(城乡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零就业家庭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农村贫困家庭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认定,残疾人家庭由残联认定);

4、《汕尾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6)

5、申请人个人帐户;

6、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双困”学生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送的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补贴直接拨付给大学生个人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五条 本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