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检索
首页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网上服务 互动交流 就业创业
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社会保险 >> 详情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4-03-24 15:03:45

办理特殊门诊资格认定一次性告知书

 

尊敬的参保人:

欢迎您到我局办理特殊门诊资格认定。为向您提供更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请您详细了解下列有关事宜:

一、特殊门诊包括以下项目:

1、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2、肝硬化(失代偿期);3、冠脉支架术后;4、帕金森综合征;5、尿毒症透析治疗;6、系统性红斑狼疮;7、珠蛋白生成障碍;8、再生障碍性贫血;9、长期瘫痪卧床;10、精神病;11、恶性肿瘤放化疗;1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13、艾滋病。

二、办理特殊门诊资格认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填写《特殊门诊申请表》一式三份;

3、与认定项目相关的疾病诊断证明(必须是县级以上医院一年内出具);

4、与认定项目相关的其他诊疗材料(如病历、出(入)院记录、检查单、化验单,且必须是县级以上医院一年内出具)。

三、特殊门诊资格认定后可享受待遇一年。一年后还需继续治疗,须重新资格认定。

四、我们将自受理你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向你出具认定凭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请直接到社保局办理。

感谢您的支持、配合和理解。谢谢!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