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殊门诊资格认定一次性告知书
尊敬的参保人:
欢迎您到我局办理特殊门诊资格认定。为向您提供更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请您详细了解下列有关事宜:
一、特殊门诊包括以下项目:
1、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2、肝硬化(失代偿期);3、冠脉支架术后;4、帕金森综合征;5、尿毒症透析治疗;6、系统性红斑狼疮;7、珠蛋白生成障碍;8、再生障碍性贫血;9、长期瘫痪卧床;10、精神病;11、恶性肿瘤放化疗;1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13、艾滋病。
二、办理特殊门诊资格认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填写《特殊门诊申请表》一式三份;
3、与认定项目相关的疾病诊断证明(必须是县级以上医院一年内出具);
4、与认定项目相关的其他诊疗材料(如病历、出(入)院记录、检查单、化验单,且必须是县级以上医院一年内出具)。
三、特殊门诊资格认定后可享受待遇一年。一年后还需继续治疗,须重新资格认定。
四、我们将自受理你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向你出具认定凭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请直接到社保局办理。
感谢您的支持、配合和理解。谢谢!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