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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20 10:33:29

 

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指南

 

一、依据

《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市直企业(含驻汕)、民办非企业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四、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其他材料。

个人诉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的不收费协议;(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市编委办);(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单位诉个人:(1)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登记证书;(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规定

(一)接收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补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给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请求。

(三)接受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

(四)庭前调解。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五)开庭审理。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六)结案。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鉴定、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事由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

(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八)人事争议仲裁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办事地点、时间、咨询电话

办事地点:汕尾市区政和路中段365 com线路检测办公楼402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逢内部学习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时不对外办公,特殊情况调整的以大厅公告为准。

咨询电话:3363516

七、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联系电话

仲裁办事机构

联系电话

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3363516

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3205882

陆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8835085

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6892178

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5660172

红海湾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3438022

华侨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825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