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 尾 市 财 政 局
汕劳社〔2009〕62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省委组织部等1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2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0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汕尾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创业资助等申请办法》,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有效期一年,截止时间为
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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