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参与交流的人才必须有书面和口头申请,陈述交流的理由和意向。提供身份或工作证、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件以及计生方面等有关证明,并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二份,承办人员做好登记工作。
(二)分类。根据登记情况,按专业进行分类存入人才库,中心根据其专业情况,拟定用人单位并做好联系推荐工作。
(三)如用人单位需要接收,即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通过中心约本人面谈,经考核合格,接收单位在《人才流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审核同意,办理交流调动手续(人才〈干部〉调动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办理程序附后)。
(四)鼓励人才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原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又不愿放行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申请仲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原单位辞职手续,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入人才中心代理,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五)经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调入单位的,凭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企事业干部(人才)工作调动
(一)填写《汕尾市人才交流登记表》或《干部商调表》一式三份,由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二)对市(省)外户籍要求调进的干部(人才)必须具备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才准予调入(夫妻分居、随军家属或特殊专业除外)。适当控制人才外流,凡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外地生源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我市单位服务未满五年要求调出我市的,经研究后才予办理调出手续。
(三)已办妥调入手续的人员,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移交等工作。对经审查不符合流动要求的必须及时退档。
附:
人才(干部)调动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汕尾市人才交流登记表》或《干部商调表》(一式二份),由本人如实清楚、完整的填写。其中"接收单位"或"调入单位"栏需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名加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原工作单位必须提供其近期现实表现的书面鉴定。其中,在八九年"六·四"的表现以及是否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等必须具体写明;
三、调动申报人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材料(如"未婚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划生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2、已婚未育的提供已婚未育证明或"准生证明";
3、已婚生育的提供"独生子女证"、"上环证";
4、符合生育两胎政策的要提供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开具的"二胎准生证"及"绝育证";
5、收养子女者,提供有关合法的证明材料;
以上情况者,调动人原工作单位必须为其出具书面计生情况证明并交同级计生部门签章;
六、夫妻分居调动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我方的干部或工人介绍信和户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如接收单位为外资、合资、股份制、内联、私营等不具备人事权限的非国有单位的企业,必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合格、调动人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中心予以办理调动手续,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人才中心人事代理;
八、如调动人申报的材料与档案不符合或作假,则退回、终止办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
以上材料备齐后送人才中心办理。
三、单位需求和挑选人才
(一)凡需要人才的单位,必须凭单位介绍到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填写《需求人才情况登记表》,中心将在《汕尾人才》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二)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单位的需求,提供"人才库"中储存的人才及网上人才来访求职情况,由需求单位挑选;
(三)需求单位初步选定人才后,填写《初步选定人才登记表》交人才交流中心,并可直接约定其面谈考核,如双方同意,经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视其用人单位情况办理调动或聘用手续;
(四)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先由用人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再由中心统一调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剂手续,其中,进入国家机关的实行"凡进必考"。
四、"三资"企业中方干部和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人才招聘、管理和培训
(一)"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各类人才可由人才交流中心推荐选聘,如需要通过信息渠道在新闻媒介刊播招聘人才的,要按照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交[1992]04号)的规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刊播招聘广告信息。否则,不予招聘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等手续;
(二)上述企业需聘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应于每年三月份以前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市人才中心根据生源情况报省纳入当年派遣计划;
(三)上述企业招聘的人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流动手续,必须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和人才交流中心各执一份。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向人才交流中心申请仲裁;
(四)受聘人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职称评定、出国考察政审、党组织关系等均由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
(五)"三资"企业聘用的中方干部上岗前或聘用二年内必须经过培训,具体办法按照省人事厅有关培训实施意见执行。
五、委托人才中心人事代理
(一)集体委托代理。
1、委托单位需备资料:
A.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B.委托人事代理公函。
C.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聘用时间和档案所在地等)。
2、审核有关资料,确认符合代理条件后发函调档。
3、审查档案材料(含代理人员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齐全后,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协议书。
4、办理交费手续。
(二)个人委托代理。
1、个人或单位需备资料: 原单位同意调出或批准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除名或其他离开原单位的材料。
2、审核符合代理条件后发函调档。
3、审查档案材料(含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或1款提供的资料)齐全的,签订个人人事代理协议书。
4、办理交费手续。
5、接转社会保险关系、组织关系等。
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申请辞职
(一)由申请辞职者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书,说明辞职的理由和辞职后的去向;
(二)同意辞职的,由单位填写《辞职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连同其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转交所在地人才中心;
(三)辞职人员的档案及人事关系转交人才中心后经审核合格的,中心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七、大中专生毕业生报到、就业
(一)报到、登记。国家计划内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持本人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及居民户口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报到时毕业生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就业登记表》并注明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
(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毕业生的就业主要采取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通过学校和组织推荐,或自主择业,实行双向选择,毕业生在市人才中心办理了报到登记手续后回生源县(市、区)报到、择业。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的,如本人提出要求的,可暂缓两个月派遣,如两个月后仍未落实单位的,必须回生源地报到;
(三)进入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共汕尾市委、市政府(汕委办[1998]9号文)执行。
(四)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汕尾市人事局汕尾人字[1996]10号文办理;
(五)鉴于大中专毕业生供需矛盾等实际情况,同意毕业生当年报到后继续就读高一层次院校,毕业后可就最高学历就业;
(六)报到截止时间可延长到当年度12月底。其中留在市直的毕业生在本年度12月前联系有接收单位的,凭单位的接收函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就业手续。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必须于下一年度的元月1日至2月1日的时限内,由本人前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取消其毕业生报到就业资格。
八、人才测评程序
人才测评技术是在多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综合性选取人才的方法,它与传统的笔试、面试相互补充,为用人单位选用人才提供更科学、更客观、更公正的参考依据,同时,亦有助于被测试者能够正视自己,正确选择好职业。
目前本中心即将开办的测评项目主要有个性测试、职业兴趣测试、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智商测试、情景模拟、人才训练等。
求职者或用人单位必须先到中心办理委托测评手续,测评者按预约时间到中心测评,其结果由中心反馈给委托测评者
九、人才市场有关规定按汕尾市人才交流中心制订的《汕尾市人才市场暂行办法》、《人才市场须知》执行
办事流程下载:
毕业生报到流程.doc
接收应届毕业生办理流程.doc
毕业生档案转移流程.doc
入户办理流程图.doc
引进省外毕业生办理流程.doc
高校毕业生办理改派指南.doc
人事代理办理流程.doc
干部调动办理流程.doc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办理指南.doc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